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内导师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校外导师适用于企业、科研院所、政府、行业等单位员工。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按德能并重、评聘分离、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增强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根本职责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主要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专题讲座,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
(四)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五)带领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作出学术评价。
(六)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一旦发生学术造假和学术失范等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七)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律,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着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积极向用人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优秀研究生。
(九)硕士生导师应定期向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培养单位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培养单位要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主要权利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选拔录取硕士研究生。有权选择所要指导的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获得相关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支持。
(三)硕士生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学校所制订的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指导、培养研究生期间享受校内有关津贴待遇。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优秀成果等奖励后,可获得表彰和相应奖励。
(六)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
第七条 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或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且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
(三)具有稳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实践研究方向应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
(四)申请人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人近五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主持在研或完成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的横向课题经费:理学、工学学科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10万元。
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或EI、SCI检索论文1篇及以上。
3.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下述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中的一条及以上: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4位;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4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1位)。
(2)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
(3)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2项以上(排名前2位),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或正式实施(如咨询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研发报告、技术革新报告、转化推广和艺术设计报告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等);主持或参加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等),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
(4)正式出版有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或省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5)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6)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4.申请人为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在申请专业领域近五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主持在研或完成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纵向累计理工科10万元;或主持的横向课题经费:理工科不少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少于8万元。
(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或EI、SCI检索论文2篇及以上。
(3)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第七条第四项中3列举的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中的一条及以上。
第八条 专业学位行业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行业导师应来自与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托学科相关的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艺术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与学校共建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为行业导师聘任主体。
(二)申请人应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层以上技术管理干部,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并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在本行业产业领域具有一定认可度和影响力。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及其主管部门,或我校的研究生培养基地。
(五)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3年。经学校考核通过,可以续聘。
(六)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学位论文指导。
(七)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和行业导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领导。学校根据全校学科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启动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研究生处(学科办)负责制定导师遴选工作方案,各有关学院具体实施导师遴选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对申请人材料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研究生处(学科办)对申请人符合条件进行复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硕士生导师遴选资格,并于五年内不得在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条 遴选程序。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学院初审,确定拟推荐的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学科办);研究生处(学科办)复审,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拟定初选名单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一周,公式无异议后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导师培训。可采取讲座、研讨、参加会议、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定期对硕士生导师进行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方面的培训;新遴选的导师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十二条 导师师德考核。研究生处(学科办)配合校工会、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导师年度师德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指导资格审核。每年在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前,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对拟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包括:立德树人、导师年龄、在研经费、已毕业研究生指导效果等。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能力考核。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对导师指导能力进行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答辩结果、论文抽检结果;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不通过,将暂停指导研究生资格。
第十五条 日常督导检查。切实强化导师职责意识,研究生处配合学校评估督导中心,对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导师,可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每次遴选和增列之时,学校将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