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励等级、标准、比例: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第一学年,凡取得我校学籍的一年级新生,经各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即可获得学业奖学金,10000元/生。
(三)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专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如下:
等 级 | 标 准(万元) | 比 例 |
一等 | 1.2 | 20% |
二等 | 1.0 | 30% |
三等 | 0.9 | 50% |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恪守学术规范;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参评学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研究生在学年度内退学、休学和出国、出境等,涉及学费退还事宜者,不应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应向学校退还。休学、保留学籍(因跨校联合培养保留学籍者除外)的研究生应按其评定时确定的奖学金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学金;
(四)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者;
(五)课程不及格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者,未完成学期注册者;
(七)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八)存在其他不适宜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在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选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自然获得学业奖学金,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条 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学生申请、评审与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分为个人申请,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三个环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创新与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申请一等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反映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或在学校组织的重要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缓考研究生原则上只能评定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文件。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研究生处发布评审工作通知。
(二)学院初评与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
学院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范围内,评定研究生获奖等级,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定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
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异议与裁决。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裁决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若发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追回所得全部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