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院发〔2021〕1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心理发展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量计酬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工委联〔2019〕34 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岗位设置与管理,促进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哈尔滨学院心理发展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量计酬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学院
2021年5月17日
哈尔滨学院心理发展中心岗位设置及
工作量计酬办法
(试行)
为充分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工委联〔2019〕34 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岗位设置与管理,促进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现依据文件中关于“工作保障与组织实施”等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心理发展中心专职教师岗位设置及职称系列
中心隶属于学工部,下设4个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岗位,教师编制,执行坐班管理制度。其中由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兼任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建设与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兼职教师队伍培养与管理;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等中心各项工作。
中心专职教师可按照教师系列或辅导员系列评定职称,职称评定所需专业学时可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中心各项工作进行学时折合及认定。
(二)专职教师工作量标准及计酬办法
1.中心专职教师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健康活动和新生心理健康普测等工作量。每位专职教师需完成每年96基础学时心理健康课程工作量和676学时课程外工作量(具体工作量分布见附件),总计772学时。
2.发放方式
(1)教务处
中心下设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朋辈心理委员培训课程》课程由教务处负责核算课时并发放课时费。
(2)人事处
四位专职教师,每人每年676学时课程外工作量由人事处根据教师职称级别核算拨付并平均到每月发放。超工作量部分年底由绩效工资形式进行核算发放。年底绩效总额度按照中心专职教师人数追加1人进行核拨,由心理中心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发放。
(三)心理中心兼职教师计酬办法
心理发展中心兼职教师指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并经学校心理发展中心考核同意从事学生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从事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按照本工作量计酬办法计酬,由心理中心统计并报送人事处以年底绩效方式发放。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哈尔滨学院心理发展中心
专职教师1人/年度工作量分布
1.专职教师需完成心理健康教育课72基础学时、朋辈心理委员培训课程24基础学时(团委第二课堂)的年度工作量。
2.心理咨询工作量
心理中心每位教师平均每周完成6学时心理咨询工作量,每年按36周计算,总计6×36=216学时。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工作量
包括新生心理健康讲座、适应性团体训练、春季学期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活动月和秋季学期世界精神卫生心理活动月等工作;各类心理讲座、团体心理辅导、各种心理知识竞赛活动以及整个活动节的策划、筹办、各类奖项的发放、总结表彰等。按照学工处工作计划,每位教师需完成年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240学时。
4.心理健康普查工作量
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普查系统的调适和数据导入、试测、组织普查、数据回收和统计分析;预警学生的筛查;普查总结报告的撰写;对筛查出的危机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访谈;向辅导员反馈访谈信息;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以及心理危机学生档案等。每位教师需完成心理普查年度工作量120学时。
5.心理中心其他业务工作量
网站建设、公众平台宣传与管理、解忧杂货铺(网络咨询通道)信件回复处理、预约咨询管理、教师心理援助等中心其他工作,每位教师需完成年度工作量10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