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形成于1949年。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胜利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除第一届全体会议曾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从一开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始终没有变。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总则中对新世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特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的上述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各方面代表人物吸收进来,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但是,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是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协商机关,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有很大的不同。
——引自中央统战部组织编写的《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学习问答》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