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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作者: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督导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督导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督”“导”并重、“评”“领”结合,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标准;聚焦教学质量的内涵要求,秉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督导专家的权威和智囊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相对独立的校院两级、“专兼结合”的教学督导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组建,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校级督导组设理工组、文科组和艺体外组等学科组,各学科组均设组长一名。学科组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各督导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调整。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组建,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督导员。院级教学督导组在校级教学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内部同行评教、教学督导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熟悉国家、省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相关政策,教育教学理论水平高。

(二)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客观公允、责任心强。

(三)学校现职或退休教师,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或学院有较高的威望。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学评估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聘任办法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选聘制,在校内和校外进行遴选。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审核通过后聘任,聘期三年。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根据聘任条件在本学院自行遴选并聘任,聘期三年。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故提出辞聘,一般情况下辞聘申请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学校、学院对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围绕“督教、督学、督管”三方面开展督导工作,坚持督、导并重。

(一)督教:围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通过听课、看课、评课、考察等形式督导教师线上线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督导教学规范、评价教学质量。

(二)督学: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学生学习状态和效果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督管:以校内第三方身份督导、检查学校各项教学政策、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检查和评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学秩序。

(四)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教风学风督察、遴选推荐、评审评比等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督导负责本学院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

(一)重点开展课堂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院级督导对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进行随堂听课,全面了解和评价教师的授课水平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二)坚持开展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工作。期初检查重点为开学前教学准备情况和开学第一周教学秩序,期中检查重点为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教案、教学日历等执行情况,期末检查重点为考风考纪。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课程考核等环节的专项检查与自评。

(四)定期组织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津贴及标准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按月支付;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津贴由各院根据其工作情况确定,由学院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学院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哈院发〔2019〕7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教学督导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督导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督”“导”并重、“评”“领”结合,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标准;聚焦教学质量的内涵要求,秉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督导专家的权威和智囊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条 设立相对独立的校院两级、“专兼结合”的教学督导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组建,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校级督导组设理工组、文科组和艺体外组等学科组,各学科组均设组长一名。学科组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各督导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调整。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组建,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督导员。院级教学督导组在校级教学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内部同行评教、教学督导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三)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熟悉国家省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相关政策,教育教学理论水平高。

(四)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客观公允、责任心强

(三)学校现职或退休教师,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或学院有较高的威望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学评估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聘任办法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选聘制,在校内和校外进行遴选。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审核通过后聘任,聘期年。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根据聘任条件在本学院自行遴选并聘任,聘期年。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故提出辞聘,一般情况下辞聘申请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学校、学院对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围绕“督教、督学、督管”三方面开展督导工作,坚持督、导并重。

(一)督教:围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通过听课、看课、评课、考察等形式督导教师线上线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通过检查、评估等形式督导教学规范、评价教学质量。

(二)督学: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学生学习状态和效果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督管:以校内第三方身份督导、检查学校各项教学政策、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检查和评估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学秩序。

(四)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教风学风督察、遴选推荐、评审评比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督导负责本学院的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

(一)重点开展课堂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院级督导对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进行随堂听课,全面了解和评价教师的授课水平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二)坚持开展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工作。期初检查重点为开学前教学准备情况和开学第一周教学秩序,期中检查重点为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教案、教学日历等执行情况,期末检查重点为考风考纪。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课程考核等环节的专项检查与自评。

(四)定期组织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津贴及标准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按月支付;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津贴由各院根据其工作情况确定,由学院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学院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哈院发〔2019〕7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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