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客观评价参评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科学性、发展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科学严谨,加强过程评价,遵循教育发展规律。
(三)多元化评价原则。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维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全面评价教师教学。
第三条 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
(二)评价范围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学生评教。对象是全校当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评教方式为网上评教。具体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督导评教。评教由校、院两级督导分别进行。督导评教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
第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合格评价: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当年参加职称评定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合格评价总成绩=学生评价均值×5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
第九条 优秀评价: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参评,参评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值不低于90分,教学单位推荐参评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5%。优秀评价总成绩=学生评价均值×5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评价优秀。
第十条 常规评价: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常规监控需要,组织对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参评教师发表、转发错误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岗、接打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失范行为,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组织、分学期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常规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汇总推荐教师及课程等信息,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参加常规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合格与优秀评价的教师专业分布分别确定学校、学院评价专家人选,组织实施评价。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汇总教师学生评价成绩、学院评价成绩和学校评价成绩,经学院核实后确定合格和优秀名单并进行公示,学年末优秀名单由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每学年末,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汇总、分析评价结果,撰写发布《哈尔滨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流本科课程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则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