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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    作者: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客观评价参评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科学性、发展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科学严谨,加强过程评价,遵循教育发展规律。

(三)多元化评价原则。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维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全面评价教师教学。

第三条 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

(二)评价范围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部分组成。

第五条  学生评教。对象是全校当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评教方式为网上评教。具体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督导评教。评教由校、院两级督导分别进行。督导评教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实行百分制。

  合格评价: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当年参加职称评定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合格评价总成绩=学生评价均值×5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

  优秀评价: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参评,参评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值不低于90分,教学单位推荐参评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5%。优秀评价总成绩=学生评价均值×5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评价优秀。

第十条  常规评价: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常规监控需要,组织对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作出评价。

第十  参评教师发表、转发错误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岗、接打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失范行为,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组织、分学期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常规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  参加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汇总推荐教师及课程等信息,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参加常规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

第十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合格与优秀评价的教师专业分布分别确定学校、学院评价专家人选,组织实施评价。

第十   每学期末,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汇总教师学生评价成绩、学院评价成绩和学校评价成绩,经学院核实后确定合格和优秀名单并进行公示,学年末优秀名单由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十   每学年末,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汇总、分析评价结果,撰写发布《哈尔滨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流本科课程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

十八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则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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