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2006-10-26 15: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校园网络信息技术防范和行政监管力度,规范校园网络安全和宣传行为,维护校园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使校园网络真正成为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和服务性于一体的宣传教育阵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哈尔滨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委员会,下设网络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和网络基础建设与安全运行办公室。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网络基础建设与安全运行办公室设在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设备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负责规划、应用开发、用户管理、资源管理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网络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播发信息的政治性、思想性的审查工作,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的内容安全,进行网络信息的随时监控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校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学生处、校团委共同负责学校主网站和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自主网站和部门网页的管理和信息内容安全工作,保证对外发布信息以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第七条 各单位、各个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保密有关事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规,校园网站BBS与网络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凡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必须经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备案,按照规定到网管中心办理登记注册,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学校网络中心统一按照地址管理办法,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开通BBS后所有按照实名制注册后的用户,共分为三类:

(一) 游客(GUEST):只能阅览,不能发贴;

(二) 普通用户(USER):既可阅览,又可发贴,但无删除信息权限;

(三)系统管理员(Admin):由超级管理员负责监控用户信息,并对用户所发帖进行审核、通过、添加用户、管理所有用户。

第十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播发信息坚持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凡是包含下列内容:以学校名义对社会宣传、发布的信息;涉及政治敏感性、思想倾向性的内容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涉及国家对外关系、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主权和领土问题的;涉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涉及领导活动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报道的。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经部长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最后由党委宣传部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播发。

(二)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不包括本条(一)款规定的内容,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在播发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部门、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上传,最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

(三)凡在思想政治工作专题网站发布的信息稿件,除本条(一)款规定的内容外,直接报学生处进行审核,经处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由学生处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上传,最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校园网上播发的信息和电子公告服务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传播伪科学;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破坏校园和社会稳定;

(七)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悔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利用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校园网上通过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实行实名制。电子公告服务者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自行严格管理,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公告服务的规范管理,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宣传部对有害信息防范不力的单位,责成限期整改;对有害信息蔓延、管理失控的,应该及时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在校园网内拥有自主负责的网站的单位(即在校园网络平台上建设的部门网站)及其网站内含有的电子广告服务项目,必须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同时把网站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建立的相关制度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利用校园网站,发布链接境外网站播发的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信息,必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哈尔滨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校园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一)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信息、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校园网络主节点及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三)用户上网采用实名登陆方式,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到网络中心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严禁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十八条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网段分配到各楼宇与单位。各单位必须对所管理网段内的IP地址进行用户使用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

第二十条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下列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心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盗用他人上网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二)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五)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六)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发现有上述《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行为者,网络安全员或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禁止其播发任何信息,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擅自播发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播发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信息的;

(三)对电子公告服务监督不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坏的;

(四)对自主负责网站(包括网站内含有的电子公告服务项目)监管不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坏的;

(五)对盗用校内IP地址、用户账号和在校园内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等行为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和处罚);

(六)未经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委员会的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及个人擅自以各种网络设备(如:ADSL、ISDN、电话拨号等方式)直接联入国际互联网的;

(七)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校党委宣传部和学校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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