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
2021-09-01     作者 :孟昭名    点击: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者均属违纪行为:

 1、将书籍、报刊、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带入座位。

 2、将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除指定可使用计算器的科目外)带入座位。
 3、将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对讲机、微型录音机、BP机、无线耳机等带入座位。
 4、未经监考老师同意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

 5、未按准考证号在指定的座位就考。
 6、不按指定时间出入试场者。
 7、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8、在试场有东张西望、旁窥等有作弊嫌疑的行为。
 9、交卷后在试场附近大声喧哗。
 10、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11、试图带走试卷或草稿纸、答题纸。
 12、偷看夹带进场的书刊、字条等文字材料,使用电子通信工具。
 13、偷看事先写在手掌上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文字。
 14、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试卷让人抄袭。
 15、传递字条,互换试卷。
 16、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17、企图为他人偷看、作弊提供方便者。

 18、代考或找人代考。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可视为考试违纪,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1、严格执行《哈尔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其一切所获得的荣誉;是党员积极分子的同学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同学给予党内处分。

3、有违纪学生的班级本年度不能被评为优秀班级或优秀团支部。

 

 

上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班务日志记录要求 下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关闭

版权所有:哈尔滨学院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邮编: 1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