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推动《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有效落实,积极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建设,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省社科联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五批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科普及传播、学术研究、内容创作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全省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或组织,均可申报。主要包括:
(一)公共文化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美术馆、非遗馆、文化宫、名人故居、遗址遗迹、人文景区、主题公园、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
(二)教育科研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科类社会组织等。
(三)文化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文化新媒体机构、文化艺术体育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机构等。
(四)战略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服务“六个龙江”建设、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企业,包括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动力、数字经济、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
(五)乡村振兴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龙江优秀文化,传承优良民俗、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村镇,或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乡村。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当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二)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有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或年度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三)具备能够较好履行社科普及职能的固定活动场所、宣传载体、传播阵地或网络平台及相关硬件(软件)条件,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和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具备保存文字和声像资料并进行宣传展示的条件和场所。
(四)能够将社科普及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相关设施的维护、更新,保证社科普及活动顺利开展。
(五)能够结合工作实际有效推动《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相关任务贯彻落实,接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督,完成交办或委托的社科普及任务。
三、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限
4月6日—4月17日。
(二)申报原则
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基地建设方案,并填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纸质版材料报送至科技处,电子文档发送至科技处邮箱:kjc@hrbu.edu.cn。
四、遴选和认定
省社科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评估、座谈访谈、专家评议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和综合评估后遴选出确定单位初步名单,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决定、报省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被确定的单位由省委宣传部与省社科联共同命名、发文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杨梓桐
联系电话:86673372
地 址:行政楼225室
科技处
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