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监〔2023〕53号)和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的通知》(黑科联发〔2023〕16号)要求,现开展我校论文学术不端自查和挂名现象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重点针对我校教职工2018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论文,对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开展学术不端自查和无实质学术贡献挂名清理。
1.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情况。
2.论文是否存在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单位)、伪造或操纵同行评议等情况。
3.论文的图片、数据等是否存在伪造、编造、篡改,以及一图多用、选择性使用等情况。
4.署名作者是否真实参与相关研究和论文写作,是否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情况。
5.实验研究数据是否为作者真实开展研究所得,是否存在未真实开展研究而购买实验研究数据情况。
6.论文署名作者是否存在对论文未作出实质学术贡献的挂名现象。
二、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本部门科研人员积极有序开展自查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问题的,科研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并采取勘误、撤稿等补救措施。对符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理情节的,可依规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通报。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3年6月26日--6月30日
各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自查,于6月30日前将本部门自查报告报送科技处。
第二阶段:2023年7月1日--7月15日
科技处对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各部门反馈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阶段:2023年7月15日--7月25日
科技处对核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报告上报教育厅科技处。
请各部门将自查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形成报告(附件2),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同电子版一起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处(行政办公楼223室)。
各部门要以此次自查清理工作为契机,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扎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联系人:刘 群
联系电话:86613792(内线:3792)
科技处
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