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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预算调剂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6-25

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按照省纪委开展“财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规范整治工作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及《哈尔滨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院发〔2016〕37号)《关于完善哈尔滨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院发〔2019〕15号)《关于对〈关于完善哈尔滨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哈院发〔2021〕9号)《哈尔滨学院财务审批办法》(哈院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各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及预算调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经费的使用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科技处、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2.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前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完项目经费,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结余资金在结题验收后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逾期2年后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将影响后期相关项目支持。

二、项目经费的预算调剂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与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各项费用支出按照《哈尔滨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院发〔2016〕37号)有关要求执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原则上不作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调剂手续。

3.需要调剂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哈尔滨学院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审批表》(见附表,也可在科技处主页—规章制度—校内文件中下载),填写后按照审批表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需谨慎保存审批原始材料,在项目进展过程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随时按要求提交备查。

4.上述项目经费预算调剂不包括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科学技术处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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