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建立团组织的方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6-23 10:20:58.747

      

新团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明确指出:“……探索团组织与团员的新型组织联系方式。要着眼于保持团组织与团员之间直接、经常、便捷的组织联系,逐步形成适应团员流动,易于确认身份,便于团员参与团的工作和生活的组织联系方式。团员组织关系可以与参加团的活动范围适当分离,鼓励流动团员就近就便参加团的活动,探索对团员实行多重组织覆盖。……”

建立学生社团团组织就是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在新团章、在团十五大报告的指导下,结合哈尔滨学院学生活动的特点及学生社团的发展现状所做的尝试。

学生社团团组织是在充分发挥基层团委、团支部等组织形式优势的同时,按照有利于联系团员青年、有利于增强内在活力、有利于整合工作力量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灵活多样的基层组织。

学生社团团组织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共青团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有效发挥团组织对青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有效地推进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的长远建设,发挥其育人功能,将广大青年学生团结在团组织周围,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

学生社团团组织的设立,将有助于加强社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社团发展的正确方向。社团共青团组织有责任引导学生社团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有必要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为哈尔滨学院校园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

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团组织有两级机构组成,即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团总支)和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支部(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支部)。

 

      

 

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是由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由其领导的基层团组织。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团支部是学生社团在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的基层团支部。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对学生社团支部进行日常管理。

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严格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章程,团结带领全体社团成员,执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决议,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根据党的纲领和团的工作要求,紧密围绕提高社团组织水平和活动水平开展工作。

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支部在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活动正确导向,繁荣哈尔滨学院校园文化,引导时代发展潮流。

 

第一章               学生社团支部团员

 

第一条                     凡加入学生社团满一个月后继续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并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团章》)第一章和第一条关于团员资格要求的共青团员,为该学生社团支部的成员,社团支部成员同时接受所在院系班级团支部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支部团员必须履行《团章》中关于团员必须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中所有团员义务,同时享有《团章》中关于团员享有权的相关规定所赋予的所有团员权利。

第三条                     根据学生社团支部的特点,学生社团支部团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哈尔滨学院和共青团组织关于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社团建设献计献策。

(二)                积极参加社团支部的组织活动,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日常活动,在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按年度参加社团团组织团员注册。

(三)                学生社团支部成员应接受社团支部的民主评议。

对于学生社团支部内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团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团员,社团支部应当给以奖励。

(四)                对于不执行学生社团支部决议、违反本章程的社团支部成员,处分程序及办法同《团章》第一章第八条中关于团员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支部团员应按团章要求,定期向所在院系班级团支部交纳团费。同时鼓励团员向学生社团支部交纳团费,支持支部建设。

第五条 学生社团团组织中的团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学生社团,即自动退出学生社团团组织,但与所在院系班级的组织关系不变。

 

第二章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第六条                学生团团总支部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支委成员经由学生社团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直接归属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领导,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级组织的决议和任务。

第九条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部长各一人,支委人数根据学生社团团组织情况设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支委定期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培训。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学生社团团支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支部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支部归属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生社团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级组织的决议和任务。

第十三条 社团支部支委成员经由社团支部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

         生,报学生社团团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支委设支部书记、组织、宣传各一人,支委人数根据社团支部情况自行设立。支委成员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同时支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哈尔滨学院正式注册学生,加入学生社团满两个月以上。

(二)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良。

(三)未受任何校纪、团纪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支委成员定期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培训。学

          生社团支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流动团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支部可根据本支部具体情况设立团小组等下

          级组织。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支部具有流动性,随学生社团解散而自行解

          散,其支部成员与所在院系班级的组织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学生社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支部建立例会制度,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

          定期举行活动,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支部保障改社团活动的发展方向,推动社团

          活动的顺利开展,调动社团成员的积极性,支持学生

          社团的发展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支部参与所在社团重大活动的决策,监督本

          社团重大决议的制定与执行。

 

第五章          关于上述办法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上述办法是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和《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中有关条款制定,解释权在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上述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 哈尔滨学院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邮编: 150086
网站地图 哈公网监备23010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