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3-10-19 14:48 吴文雪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黑教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努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学院全体教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单位(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师德师风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及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建议。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师德失范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接受申诉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等;   

(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教师形象、学校声誉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恶意歪曲历史,造谣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发表、传播不符合党的历史决议的观点或言论;   

(四)在校园内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组织,宣传封建迷信思想,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五)通过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   

(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不当言论,讲授、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体罚或者以辱骂、歧视等方式羞辱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十)硬性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伪造学历学位证书,拼凑、篡改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学术鉴定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十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和图片,侵吞他人成果,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十三)由于纵容或疏于管理教育,致使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十五)违规套取或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在职称评聘、学位评定、科研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十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虐待、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十八)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十九)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二十)在工作期间违规使用互联网,利用校园网络浏览、下载或发布不实和不当信息,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影响学校声誉;   

(二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时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逃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等;   

(二十二)本人或纵容指使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二十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付费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   

(二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就业、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为他人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   

(二十六)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服务或商品;   

(二十七)侵占挪用学校国有资产,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经济利益;   

(二十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统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组织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和协调联络。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及调查受理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由各单位(部门)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征求被调查教师所在单位党支部(教研室)意见,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可直接调查也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调查。此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各单位初步调查报告后,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认定。其中,涉及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由党委组织部初步核查认定;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由党委宣传部初步核查认定;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由党委统战部初步核查认定;涉及党组织、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由纪委办公室初步核查认定;涉及辅导员违规违纪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初步核查审定;涉及行政处分问题,由人事处初步核查认定;涉及教学工作问题,由教务处初步核查认定;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由科技处初步核查认定。核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核查认定后,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报请相应委员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教师申诉进行复查,经复查后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书面回复申诉人;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学校党委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除取消相关资格外,同时给予处分。涉及中共党员的,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处理;需要行政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对已作出师德失范行为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处理决定传达到各单位(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单位(部门)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教师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师大会进行通报,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党委教师工作部按规定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相关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要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处理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定期了解其思想状况,保障其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证据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举报要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标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师德失范行为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做好存档管理工作,处理决定存入当事人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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