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学校鼓励各部门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 广开渠道,积极开展各项教育和服务性活动,努力增加学校收入,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项活动取得的收入管理,杜绝产生“小金库”,努力保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范围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除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收费以外,在场地及设备出租(出借)、各类培训等经营性服务性工作中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活动的原则。
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的原则。
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四、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五、坚持学校和部门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收入分配
一、创收收入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税后收入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统筹和部门留成。
二、学校将收入按相应比例分配给部门后,由部门支配使用。
第二章 收 入 管 理
第五条 学校场地出租(借)收入管理
一、学校场地(馆、所)均是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所有教学、办公、后勤服务等场所,出租(借)管理归口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出租(借)。
二、学校场地(馆、所)出租(借),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统一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学校场地(馆、所)出租(借)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30%,出租(借)部门留取70%。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二、各管理部门收回的财产损失赔偿费,全额上缴学校。
三、图书丢失、损坏赔款,全额上缴学校。
第七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收入管理
一、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是指举办各种培训班、自考班、短期班、咨询班、各种上岗培训班等,管理归口由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各部门不得自行办班。
二、各部门举办各类班,将办班申请统一报到继续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后才能进行。
三、办班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对使用学校资产取得的收入,由学校统筹30%,办班部门留取70%;对仅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学校名称、教师学生资源等)取得的收入,由学校统筹 10%,办班部门留取90%。
第八条 教学科研对外业务收入管理
一、教学科研对外业务是指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实验、科研等业务对外使用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活动,管理归口由教务或科研部门负责,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
二、有教学科研对外业务活动的部门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情况进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协议后才能进行。
三、教学科研对外业务收取的实验费、材料费和设备使用费等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 10%,对外业务活动的部门留取90%。
四、对外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取得的科研经费收入,按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服务性项目收入管理
一、校内各种服务性项目主要是指补证(卡)等收费,管理归口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中有关部门开通校园网络信息点由网络管理部门审批),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各部门针对以上项目收费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统一报税、分成核算。
三、服务性项目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收入扣除成本后由学校统筹30%,各部门留取70%。
第十条 各类专项考试收入管理
一、各类专项考试主要是指上级统一安排或接受委托举办的各类考试活动。
二、各类专项考试收费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另立标准。接受委托举办的各类考试按合同收取费用。
三、各类专项考试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全部作为承办部门的创收收入,用于组织考试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捐赠所得收入管理
一、捐赠所得是指国内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学校的无偿捐助(资金或实物)。
二、所得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三、根据捐赠方式和用途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社团及会议收入管理
一、各类社团及会议是指由学校各部门承办的有关办事处、学会、协会及教研会等各类机构及会议,由承办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
二、各类社团及会议所收会费、会务费等全额上缴学校,学校不留用分成(原则上不投入),资金全部划给承办部门,按照要求用于该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余部分可作为部门创收经费。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管理
一、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类收入以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如:利息收入、各类赔偿款、罚款、折扣、回扣、让利、手续费等。
二、其他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上述未涵盖的项目内容,由承办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项目活动。
第十五条 留成用途
学校留成部分用于学校管理等方面支出。各部门留成部分作为部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各项活动的各项开支包括考试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场地设备维护管理费或补充部门业务、办公经费等。
第三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实施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对不按本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部门,学校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擅自组织各种收入活动的,学校没收全部收入,并对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组织各种收入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收入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由承办部门申请,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