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办字[2009]6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各校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我校的安全稳定,经校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学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哈尔滨学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而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减少校园环境污染,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或者燃放时形成色彩、图形、爆音、闪光或者烟雾等,对视、听、嗅觉产生影响的各类产品;本规定所称冷焰火,是指采用高新技术、环保材料加工而成的燃点较低的冷光无烟焰火。
第三条 本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的区域为我校校园。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图书馆和综治办成员单位应当积极进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如因举办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焰火(含冷焰火)的,必须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同意,并制定相应工作应急预案。
第七条 学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由保卫处报经公安机关审批后进行燃放活动;重大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经许可,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随意燃放冷焰火。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操作。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梯、走廊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不得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不得在楼馆室内燃放冷焰火;
4、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5、不得危害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6、禁止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7、燃放时间按照《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违反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